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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成立的重要標準

1.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條款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秘密有保護之必要。

2.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是否足以知悉上開營業祕密。

3.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過合理之範疇。

4.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

5.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違反誠信原則。



前四項標準用以審查該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然後才審查第五項標準,

來決定在此一個案員工是否須因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有保護必要的雇主固有知識和營業祕密】,需參考營業祕密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所以營業祕密本身,基本上是指原先任職公司之中,依照你原先的職務及地位,

可能知悉對於公司來說具有專門而且獨佔性的技術,並非廣泛的知識



目前看來,在認定競業禁止條款合理的情況下,限制大約在二年以內,但是這不是一個法律認可的標準,

只是許多案例採用此一期限,而且期限也非主要的判斷標準,還是須視自身狀況與上述標準來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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