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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務年限」



資方常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為由,要求勞工負擔「違約金」,

勞委會修正案將限制「最低服務年限」只能在二種條件下設定,否則無效。


二項條件為:

一、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培訓費用。

二、勞工所具備的專業技術知識是雇用完成工作所必要者。





「違約金條款」



「違約金條款」,目前勞基法並未明文禁止。

去年勞團指控實務上出現許多雇主濫用違約金條款糾紛,勞委會此次修法將新增規定,

明定雇主不得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致勞工負擔預定損害賠償之外的龐大違約金。

而且如果在最低服務年限前,因非可歸責於勞工事由而離職,不具違約金賠償責任。



註:注意「懲罰性違約金條款」的懲罰性,不非不可訂定「違約金條款」。

         但資方要舉證因勞方違約所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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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amAlexK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